(2016)陕0502民初21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周金升与康凯、陈林、姜满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升,康凯,陈林,姜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2123号原告:周金升,男,195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康凯,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陈林,男,简况不详。被告:姜满,男,简况不详。原告周金升与被告康凯、陈林、姜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周金升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金升撤诉。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计495元,由原告周金升负担。审 判 长 张 山代理审判员 王 格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沙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