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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5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殷枝与范方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枝,范方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初1775号原告:殷枝,女,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海峰,安徽竞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天旺,安徽竞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范方纯,男,1973年6��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主要负责人:杨培根,该支公司总经理。原告殷枝与被告范方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殷枝于2016年10月25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取25元,由原告殷枝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洪珍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