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21行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杜满周诉慈利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命令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满周,慈利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821行初23号原告杜满周,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75********,土家族,住慈利县三官寺乡水车坪村**组。委托代理人李荣,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永进,湖南张家界市永定区子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慈利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慈利县零阳东路一中对面。法定代表人夏晓斌,局长。委托代理人金山花,湖南慈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志宏,男,1975��6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75********,土家族,慈利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住慈利县零阳镇士溶路0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满周因不服被告慈利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行政命令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慈利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慈利县国土资源局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满周撤回对被告慈利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满周负担。审 判 长 刘 俭审 判 员 王 婷人民陪审员 丁柏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