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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11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潮真兵与程邦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潮真兵,程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11执273号申请执行人:潮真兵,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程邦明,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执行潮真兵与被执行人程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程邦明履行(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15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程邦明所有的宝马328Li小轿车(车架号LBV3M4101EMB04830)已由安徽巨人拍卖有限公司拍卖,第二次公开拍卖保留价275680元。第二轮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潮真兵向本院提出了以物抵偿的申请。经查,该车辆抵押于另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其优先权债权共计214723.2元,另程邦明为本院他案被执行人。经核算,该案申请执行人潮真兵对程邦明享有债权的本金为204693.47元,另案申请执行人彭曙明对程邦明享有债权本金35000元。因此本院拟对该车辆的价值扣除3000元评估费后予以分割,其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分得214723.2元,潮真兵分得该车价值49493.8元,彭曙明分得该车价值8463元。该车抵偿后,抵偿申请执行人潮真兵49493.8元。该车抵偿给潮真兵后,其他二申请执行人的分得份额由该车抵偿人潮真兵予以支付,现钱款结清。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程邦明所有的宝马328Li小轿车(车架号LBV3M4101EMB0483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潮真兵。二、申请执行人潮真兵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按照相应比例予以过户登记。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文凯审判员  黄 魏审判员  方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