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26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黄毛女与周子健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毛,周子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26执86号申请执行人:黄毛女,女,住礼县。被执行人:周子健,男,住礼县。本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2016)甘12民终第5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黄毛女申请执行周子健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由于当事人就执行标的内所种植苹果树另案提起诉讼,而该案的执行应待该案结果出来后再行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12民终第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红香审判员 罗小明审判员 赵 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建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