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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6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黄毛女与周子健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毛,周子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26执86号申请执行人:黄毛女,女,住礼县。被执行人:周子健,男,住礼县。本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2016)甘12民终第5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黄毛女申请执行周子健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由于当事人就执行标的内所种植苹果树另案提起诉讼,而该案的执行应待该案结果出来后再行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12民终第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红香审判员  罗小明审判员  赵 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建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