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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02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靖长富与被告赵雷、被告朱彤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长富,赵雷,朱彤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102民初1378号原告:靖长富。被告:赵雷。被告:朱彤彤。原告靖长富诉被告赵雷、被告朱彤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靖长富、被告朱彤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靖长富诉称,原告与被告赵雷系朋友关系,2016年4月16日,被告赵雷以买家电为由,向原告借款2.2万元,又于2016年5月10日以服装店装修为由向原告借款7万元,并出具借据两张,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赵雷索要借款,被告赵雷以各种理由推脱不给,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借贷9.2万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朱彤彤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辩称,我不知道借款的事,赵雷借款也不是用于装修房子,欠条上没有我的签字,赵雷借款跟我没有关系,如果赵雷欠钱应该由赵雷偿还,我不同意偿还借款。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4月16日,被告赵雷以家里买电器为由向原告借款2.2万元,未约定还款日期。2016年5月10日,被告赵雷以店面装修的名义向原告借款7万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16年6月10日。两次借款均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赵雷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因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两份、音频资料一份,被告朱彤彤提供的照片一张及双方当事人在卷为凭,经开庭审查和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双方当庭陈述,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赵雷之间的借款事实存在,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赵雷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赵雷承担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朱彤彤承担偿还欠款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所涉及的债务9.2万元系被告赵雷与被告朱彤彤婚续期间形成,而被告朱彤彤未能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上述司法解释的除外情形,因此被告朱彤彤应当承担9.2万元的偿还义务。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借款利息,但双方签订的借据中并未约定借款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被告未按约定偿还欠款,故被告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雷、朱彤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靖长富人民币9.2万元,其中7万元从2016年6月10日起,2.2万元从2016年9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金付清时止。上述款项逾期履行,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00元、减半收取1050.00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晓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