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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执38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临沂鲁泽工贸有限公司、杨爱元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兰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临沂鲁泽工贸有限公司,杨爱元,张恩娟,临沂远通贸易有限公司,杨超,胡发香,朱婷,姜修平,王小,临沂市傻旺瓜子有限公司,彭善龙,庄丽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02执3819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兰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红旗路64号,组织机构代码72926695-4。法定代表人:马金香,职务经理。被执行人:临沂鲁泽工贸有限公司,住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金锣科技园三维路,组织机构代码79869822-4。法定代表人:杨爱元,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杨爱元,男,1980年2月2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张恩娟,女,1981年3月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临沂远通贸易有限公司,住临沂市兰山区金锣工业园三维路,组织机构代码74450957-1。法定代表人:杨超,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杨超,男,1967年5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胡发香,女,1968年4月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朱婷,女,1991年8月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姜修平,男,1976年7月1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王小女,女,1981年9月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临沂市傻旺瓜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枣园镇李家宅村被1000米,组织机构代码67811439-4。法定代表人:彭善龙,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彭善龙,男,1981年4月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庄丽花,女,1977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案在执行临沂市兰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临沂鲁泽工贸有限公司、杨爱元、张恩娟、临沂远通贸易有限公司、杨超、胡发香、朱婷、姜修平、王小女、临沂市傻旺瓜子有限公司、彭善龙、庄丽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已查明的财产不宜立即强制执行,未发现可以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的事实及证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可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和证据,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20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法审判员  李艾忠审判员  葛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倪立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