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执48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福建中兰德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小艺、柯荆芬、厦门市鑫艺多广告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中兰德担保有限公司,吕小艺,柯荆芬,厦门市鑫艺多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48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中兰德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09号18层04-06室,组织机构代码79809899-0。法定代表人张锴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佳琳、蒋文勤。被执行人吕小艺,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柯荆芬,女,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厦门市鑫艺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西林西二里22-24号06商场,组织机构代码79805675-8。法定代表人吕小艺。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6608号申请执行人福建中兰德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小艺、柯荆芬、厦门市鑫艺多广告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柯荆芬名下的址于厦门市思明区洪文七里25号1601室和被执行人吕小艺名下的址于厦门市思明区西林西里47号103室房产,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吕小艺名下的闽D660**号、闽DPS8**号车辆,被执行人柯荆芬名下的闽D990**号车辆。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及审 判 员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黄伟鹏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