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1执7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镇江市汇鑫典当有限公司与镇江润联房产物资有限公司、严红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市汇鑫典当有限公司,镇江润联房产物资有限公司,严红金,赵成,王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1执714号申请执行人镇江市汇鑫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委托代理人李竞,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润联房产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润州区。被告严红金。被告赵成。被告王晓燕。申请执行人镇江市汇鑫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润联房产物资有限公司、严红金、赵成、王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5)润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一、被告镇江润联房产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承担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5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息20%从2015年1月6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并在此基础上扣除27.5万元)。二、如被告镇江润联房产物资有限公司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给付上述款项,原告可以就镇江润联房产物资有限公司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号镇房权证润字第××号、坐落在本市运河路X号2幢第1层2室(2幢2室)、运河路X号2幢第1层3室(2幢3室)、运河路X号2幢第1层1室(2幢0(1)室)房屋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严红金、赵成、王晓燕在被告镇江润联房产物资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不能足额清偿上述债务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镇江市汇鑫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润联房产物资有限公司、严红金、赵成、王晓燕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镇江市汇鑫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镇江润联房产物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本市运河路X号2幢第1层2室(2幢2室)、运河路X号2幢第1层3室(2幢3室)、运河路X号2幢第1层1室(2幢0(1)室)房屋进行拍卖。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镇江润联房产物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本市运河路X号2幢第1层2室(2幢2室)、运河路X号2幢第1层3室(2幢3室)、运河路X号2幢第1层1室(2幢0(1)室)房屋进行拍卖。据此,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5)润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鹏审判员 谢春雨审判员 孙国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蒙劢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