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1民初26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吴建平、吴斌与段飞、段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平,吴斌,段飞,段超,赵红,四川皓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川1921民初2694号原告:吴建平(暨吴斌委托代理人),男,1952年5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梨树街83号。原告:吴斌,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系原告吴建平之子。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敏,通江县壁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飞,男,汉族,1974年4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段超,男,汉族,1958年1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赵红(暨段超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57年7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南寺巷1号,系被告段超之妻。被告:四川皓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一环路西二段13号附23号一层。法定代表人罗四维。委托代理人吴家锋,四川竞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建平、吴斌与被告段飞、赵红、四川皓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吴建平与被告段超、段飞、四川皓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吴建平与被告段超、赵红、四川皓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三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段超、赵红、段飞、四川皓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偿还于2015年8月21日以被告段超、段飞名义在原告吴建平处借款20万元、2015年10月24日以被告段飞、赵红名义在原告吴斌处借款本金30万元、2015年11月17日以被告赵红、段飞名义在原告吴斌、吴建平处借款80万元,2016年1月30日以被告段超、赵红名义在原告吴建平处借款本金68万元,共计本金198万元,及自愿偿还2016年9月13日段飞、赵红向原告吴建平立据的30万元。二、前述款项共计228万元,四被告自愿定于2017年1月27日前还清,若到期不能偿还部分,被告四川皓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在通江县诺江镇开发修建的“翔云家园”项目二期二楼(车库)在还房后及抵偿完岳学处欠款后剩余的房产按3700元/平方米抵偿上述借款。不足部分,四被告继续连带清偿。案件受理费共计14800元,二原告自愿负担。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即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高浩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