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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2执125号

黄永梅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永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2执125号被执行人黄永梅,女,1976年1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青川县。本院在依据青川法院刑庭移交被执行人黄永梅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黄永梅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822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关于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兴晖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旭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