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2执8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王金法,潘连云,王金松,俞小平,孙彬,陈柏新,郭水花,浙江维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2执86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301室,组织机构代码:07532735-8。法定代表人徐德良。被执行人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市受降镇受降村中秋,组织机构代码:723633119。法定代表人王金法。被执行人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银湖街道高尔夫路80号9幢,组织机构代码:25403385-7。法定代表人汪玉根。被执行人王金法,男,195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潘连云,女,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王金松,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俞小平,女,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孙彬,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陈柏新,男,195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郭水花,女,196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浙江维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省杭州市富阳区受降镇受降村中秋,组织机构代码:76823398-7。法定代表人王金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上商初字第19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5月1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48060644.84元,承担申请执行费11546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宏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富兴集团有限公司、王金法、潘连云、王金松、俞小平、孙彬、陈柏新、郭水花、浙江维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8176105.84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钱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