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4民初5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赵亚芳与黄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亚芳,黄国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5389号原告赵亚芳,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16日,住福建省莆田市。被告黄国新,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16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亚芳诉被告黄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亚芳未在法定期间预缴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袁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甄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