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4民初5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赵亚芳与黄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亚芳,黄国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5389号原告赵亚芳,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16日,住福建省莆田市。被告黄国新,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16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亚芳诉被告黄国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亚芳未在法定期间预缴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袁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甄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