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8民初40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4055号原告张某1,女,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濮阳县庆祖镇黄邱村人,现住。被告张某2,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濮阳县庆祖镇黄邱村人,住。原告郭彦荣诉被告张某2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彦荣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彦荣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彦荣负担。助审员 李世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梅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