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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40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4055号原告张某1,女,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濮阳县庆祖镇黄邱村人,现住。被告张某2,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濮阳县庆祖镇黄邱村人,住。原告郭彦荣诉被告张某2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彦荣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彦荣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彦荣负担。助审员  李世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梅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