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介执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国明与被执行人梁全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明,梁全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介执字第583号申请人张国明,男。被执行人梁全禄,男。申请执行人张国明与被执行人梁全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介民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文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10000元,剩余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介民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申请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就,申请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吉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润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