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3执10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刘干文与江永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干文,江永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1038号申请执行人:刘干文,男,197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被执行人:江永兴,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福建省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干文与被执行人江永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江永兴在银行没有存款;经向上杭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和上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没有房产和企业注册的登记信息。经向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江永兴没有车辆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家中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干文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江永兴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3执10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蓝树高审 判 员 丘其民审 判 员 张兴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范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