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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4民初36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广州百云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拜斯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百云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拜斯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4民初3661号原告:广州百云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法定代表人:张考红,总经理。被告:江西拜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法定代表人:余永重。原告广州百云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达成分期付款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上述理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百云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4元,由原告广州百云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庆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