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30执7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彭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卫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30执719号申请执行人彭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韩卫华,男,1980年11月23日生,住彭泽县。申请执行人彭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韩卫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标的为50万元,未执行50万元。在执行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彭民一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也可主动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建红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新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