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执7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初利国、王秀梅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初利国,王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748号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隆化县。法定代表人牛立学,局长。被执行人初利国,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被执行人王秀梅,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初利国、王秀梅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825行审53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初利国、王秀梅履行给付4万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6)冀0825行审53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