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4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淮南市华夏轴承有限公司与淮南市宏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华夏轴承有限公司,淮南市宏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4民初908号原告:淮南市华夏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国庆中路(印刷厂楼下),组织机构代码70492307-3。法定代表人:何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敬坤,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传芝,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淮南市宏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北路。法定代表人:林木伙,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华夏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市宏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华夏轴承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华夏轴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华夏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1360元,由原告淮南市华夏轴承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振涛代理审判员 朱旭瑞人民陪审员 宋庭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