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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39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丽丽与被告朱水琼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丽,朱水琼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3915号原告王丽丽,女,生于1986年9月11日,汉族,无业。被告朱水琼,女,生于1980年11月27日,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连江海,男,西安市未央区草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委托代理人冯涛,男,西安市未央区草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原告王丽丽与被告朱水琼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丽丽、被告朱水琼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丽丽诉称,2016年2月3日,其通过自己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误转给被告朱水琼8万元整,转账后发现操作有误,遂电话告知被告返还误转款项。被告于2016年2月3日退还3.2万元,剩余款项一直未付。故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其不当得利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48000);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查,2014年12月18日,王艳菊与河南恒辉置业有限公司、陕西诚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投资管理合同》,约定王艳菊向河南恒辉置业有限公司提供4万元;陕西诚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投资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后经王艳菊、陕西诚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被告朱水琼协商,王艳菊将前述债权全部转让给朱水琼。经询,原告王丽丽表示,其曾担任陕西诚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一职,代表陕西诚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投资人返还投资款项。其于2016年2月3日向被告返还第4期8000元投资款时,因为操作失误转款80000元,后被告返还其32000元。本院认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本案中,被告称原告王丽丽受陕西诚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指派,给其返还投资款及收益,原告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原告王丽丽亦承认其代表陕西诚德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被告返还投资款及收益。故原告王丽丽主体不适格,其以个人名义起诉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据此,依照《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丽丽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鑫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人民陪审员  周银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秀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