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辖终13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唐运海与佛山市禅城区松之叶美食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松之叶美食店,唐运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13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松之叶美食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周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运海,住湖南省邵阳县。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松之叶美食店因与被上诉人唐运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713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存在涉外因素,案情比较复杂,诉讼结果将产生比较重大的社会影响,且佛山市几个基层法院存在同类案件处理不一的情况,本案应由佛山市中级法院审理为宜。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不具有涉外因素,涉案标的55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不符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松之叶美食店住所地为佛山市禅城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蔡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