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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民初34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原告惠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3436号原告惠某某,女,汉族,1983年8月15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杜甫川小学。被告马某某,男,汉族,1982年8月23日出生,陕西省米脂县人,现住延安市燕沟。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惠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惠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张国强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