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2民初18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巩兴文与秦皇岛恒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兴文,秦皇岛恒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2民初1865号原告:巩兴文,男,现住梨树县。被告:秦皇岛恒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负责人:曹树华原告巩兴文与被告秦皇岛恒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巩兴文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巩兴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巩兴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巩兴文负担。审判员 边立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 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