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周海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周海波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初1127号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魏国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红全,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该公司员工。被告:周海波,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系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姚隘路97号麻将机专卖店经营者,住浙江省奉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海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共计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毛明强代理审判员 邓梦甜人民陪审员 朱文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