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6民初44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洪树与计娟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树,计娟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4410号原告:赵洪树,男,195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欢,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计娟,女,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原告赵洪树与被告计娟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赵洪树诉称,被告系原告儿媳,2015年9月25日,被告与其家人将原告承租的案外人名下的瀚洋出租车公司的车牌号为津E×××××威志出租车汽车抢走,至今未还,自被告抢走该出租车之日起,原告已垫付租金人民币41000元整。故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承租的车拍号为津E×××××威志出租车(价值贰万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其在非法占有期间对该车辆造成的实际损失(截止至起诉时违章罚款2100元);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出租车租金自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共计10个月租金41000元,及至实际交还该出租车之日止的租金;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洪树诉被告计娟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2016年10月25日,原告赵洪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洪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8元,减半收取689元,由原告赵洪树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久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