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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执7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陈德书申请执行杨不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书,杨不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773-1号申请执行人:陈德书,男,生于1944年11月8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杨不息,男,生于1955年3月23日,汉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居民。本院在执行陈德书与杨不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杨不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不息在中国工商银行射洪支行广寒路分理处开设的账户存款2043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