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802执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执924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界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02执字第924号申请人张家界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张家界市。法定代表人张文权,理事长。被申请人石金玉。本院在受理了申请人张家界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被申请人石金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因被申请人石金玉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张家界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张定法民督字第20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胜利审 判 员  伍国祥人民陪审员  龚道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熊 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