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921执11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阿拉善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唐玉风、杨文成、王战庭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拉善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阿拉善左旗巴润别立镇玉成农民专业合作社,杨文成,唐玉风,王战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1执11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阿拉善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法定代表人李斌。被执行人阿拉善左旗巴润别立镇玉成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润别立镇孟根塔拉嘎查负责人杨文成。被执行人杨文成,身份证号15292119670914****,男,汉族,1967年9月1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被执行人唐玉风,身份证号62232219620615****,女,汉族,1962年6月1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被执行人王战庭,身份证号15292119640210****,男,汉族,1964年2月1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关于阿拉善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唐玉风、杨文成、王战庭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阿左证执字第42号公证债权文书,于2016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阿拉善左旗巴润别立镇玉成农民专业合作社、杨文成、唐玉风、王战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7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玉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战庭在中国银行00000152420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4408.3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立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