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22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蔡文东与何贤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文东,何贤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22民初1407号原告蔡文东,男,1972年10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息烽县。被告何贤举,男,1967年1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息烽县。原告蔡文东与被告何贤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文东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文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蔡文东负担。审判员 龙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