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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22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蔡文东与何贤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文东,何贤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22民初1407号原告蔡文东,男,1972年10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息烽县。被告何贤举,男,1967年1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息烽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息烽县。原告蔡文东与被告何贤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文东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文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蔡文东负担。审判员  龙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