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执6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613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城关街道办。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本院执行孙某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2016)陕0523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7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周某某身患重病,无金钱给付能力,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