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3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李建平与陈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平,陈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33民初1184号原告:李建平,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委托代理人张世芳,女,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系原告李建平之妻。被告陈斌,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原告李建平与被告陈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世芳、被告陈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建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货款人民币1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月利率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份至2014年年底,被告在原告经营的建材店购买建材,之前被告也经常在原告处拿货,也多次赊账。2015年春节前,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0000元。2016年1月4日原告再次找到原告要求归还尚欠货款,被告以无钱为由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约定所欠货款于2016年6月15日还清。欠款到期后,被告仍未还款。被告陈斌辩称,2014年1月份至2014年年底,我是到原告经营的店购买过材料,但双方对货款并未进行过结算,我要求和原告进行对账结算。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份开始,被告陆续在原告经营的建材店购买建材。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于2016年1月4日向原告了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李建平人民币10000元正,计壹万圆整,于2016年6月1日归还。后经原告催取,被告至今未付清货款。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要求处理。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000元,有被告所写借条为凭。原告诉请被告归还货款人民币1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对货款尚未进行结算,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问题。虽然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计算方法,但被告拒不支付货款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因此,原告主张逾期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斌所欠原告李建平货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陈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邱 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曾庆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