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民辖终1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黄元强与李秀花、刘和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民辖终1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现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号*单元*层***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榆中县。上诉人黄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6)甘0103民初18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黄某某上诉称,本案涉及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李某某、刘某某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上诉人有权选择向其中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诉讼。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卷中所附相关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刘某某向上诉人黄某某借款时间为2014年9月18日,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时间为2015年6月2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李某某与刘某某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6)甘0103民初187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英贞审 判 员 陈 磊代理审判员 芦 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小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