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一初字第010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韩家波与被告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胸科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家波,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胸科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一初字第01084号原告:韩家波。被告: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胸科。法定代表人:王树东。委托代理人:姜曼。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家波与被告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胸科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家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高文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