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39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陈美菊、叶宝良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陈美菊,叶宝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3919号之一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大街3688号。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适,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双全,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美菊,女,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叶宝良,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美菊、叶宝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2016年10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南清人民陪审员 叶爱金人民陪审员 叶建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高丽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