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1民初23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英林与王坤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林,王坤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1民初2378号原告:王英林,男,1957年7月6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告:王坤三,男,1969年4月2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红,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英林与被告王坤三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英林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英林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英林撤回对被告王坤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英林负担。审判员 纪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盖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