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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1民初23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英林与王坤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林,王坤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1民初2378号原告:王英林,男,1957年7月6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告:王坤三,男,1969年4月2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红,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英林与被告王坤三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英林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英林在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英林撤回对被告王坤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英林负担。审判员  纪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盖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