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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91刑更28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罪犯严加友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严加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91刑更2829号罪犯严加友,男,生于1955年7月29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信阳市人,现在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服刑。2004年12月因盗窃罪经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漏罪,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0日作出(2006)随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严加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与前罪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执行中,2008年12月、2011年3月、2012年9月、2014年10月四次经本院共减刑三年四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于2016年8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9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因罪犯严加友在服刑中获监狱三次表扬、一次记功,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严加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三次表扬、一次记功。2016年7月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陈家山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缴纳罚金收据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严加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部分执行财产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严加友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焱审判员 申 平审判员 万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鲁习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