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4民初23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曲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4民初2390号原告:曲某,女,汉族,住喀左县羊角沟镇。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喀左县东哨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曲某负担。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