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刑终7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严峻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峻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终743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严峻,男,1977年4月4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2011年1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4月28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严峻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渝0106刑初97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严峻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判决认定,2015年10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严峻与章杰(已判刑)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南开中学大门对面的好利来烘焙艺术工坊门前,趁被害人王某之不备之机,由章杰望风,严峻扒窃王某之挎包内的钱包一个,钱包内有现金150元和王某之母亲被害人谢某的医保卡、UME电影卡等物。后严峻与章杰用谢某的医保卡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和平药房四方井店、健之佳药房石碾盘店等多家药房刷卡购买了2091.10元的药品,将药品销赃后获取赃款。另查明,2016年3月2日,被告人严峻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以(2016)渝0107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5月27日止。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医保账户对账单、抓获经过、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1)中区刑初字第106号、(2016)渝0103刑初511号刑事判决书、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7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严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采取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价值2241.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严峻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严峻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严峻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严峻系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严峻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7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二、责令被告人严峻与同案人章杰共同退赔2241.10元,发还被害人王某之150元、谢某2091.10元。上诉人严峻提出本案不应数罪并罚,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判决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严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虽严峻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鉴于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严峻本次犯罪系在原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的,应当对本次犯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关于严峻提出的上诉意见。经查,同案犯章杰在严峻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已经交代了严峻参与本次犯罪,并对其进行了辨认。即在原判决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公安机关已经发现了严峻的漏罪,故应将本次犯罪与原判实行数罪并罚;一审法院综合严峻的犯罪数额、累犯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并比较了同案犯章杰的量刑,在法定幅度内对严峻量刑,并无不当。故严峻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但 斌代理审判员 张 帅代理审判员 夏玉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崔树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