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24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杨峰、江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杨峰,江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2440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责人曾盾。被执行人杨峰,被执行人江冰,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峰、江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031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开民二初字第031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宏审 判 员 何祥猛代理审判员 周 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