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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薇、胡锦熬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薇,胡锦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6-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射洪县太和镇太和大道北段36-38号。组织机构代码:621042035。法定代表人:田斌,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薇,女,生于1977年2月16日,汉族,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胡锦熬,男,生于1977年1月7日,汉族,德阳市旌阳区居民。本院于2016年1月20作出(2016)川0922执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薇所有的位于射洪县成套住宅一套。因被执行人李薇、胡锦熬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薇所有的位于射洪县成套住宅一套。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袁华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