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民终10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王军与王福、王洪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军,王福,王洪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民终10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军,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腾达,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福,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洪雨,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立,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上诉人王军因与被上诉人王福、王洪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2015)前民初字第4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滕达、被上诉人王洪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立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福经法庭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吉前民初字第486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于福桐审判员 邰伟莉审判员 邵国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贵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