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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81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董加梅与庞忠彬、杜爱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加梅,庞忠彬,杜爱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81民初996号原告:董加梅,女,195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委托代理人:王丽华,吉林鸿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忠彬,男,1981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被告:杜爱华,女,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董加梅与庞忠彬、杜爱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董加梅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加梅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董加梅负担。审判员  来逢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