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2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魏玉福与昝长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玉富,昝长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550号申请执行人:魏玉富,男,汉族,1967年9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昝长民,男,汉族,1975年12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3)禹商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昝长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昝长民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昝长民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东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