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226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马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3226民初161号原告:刘某,女,黑龙江省宾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泽锋,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马某,男,四川省金川县人。原告刘某与被告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欠货款44925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44925元为基数,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原告刘某与被告马某有过生意往来,双方存在合作关系。2015年5月被告马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再次向原告刘某赊销木材,共计81890元,后被告支付货款36965元,余44925元未支付。被告于2016年6月11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载明被告所欠原告货款44925元整。现被告所欠货款44925元迟迟未支付,这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第百二十四条,原告同时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基准。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支持原告所有诉讼请求。被告马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原告刘某与被告马某有木材买卖关系,被告向原告购买木材。2015年5月被告马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刘某赊销81890元的木材,后被告支付货款36965元,余44925元未支付,并于2016年6月11日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该欠条载明被告所欠原告货款44925元整。现被告所欠货款44925元分文未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上述诉请。本院认为,被告马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马某欠原告刘某木材款44925元,有被告马某出具的欠条为凭,原、被告双方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马某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所欠的木材款。现被告马某尚欠原告刘某货款44925元至今未还,已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刘某要求被告马某支付木材款44925元及逾期利息的主张(自2016年9月18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货款4492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9月18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3元,减半收取计461.50元,由被告马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加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