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4民初67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邓品荣,邓品武等与文长飞,梁跃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元翠,邓品成,邓品武,邓品荣,文长飞,梁跃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6799号原告:李元翠,女,土家族,生于1952年9月3日,住重庆市酉阳县。原告:邓品成,男,土家族,生于1982年1月8日,住重庆市酉阳县。原告:邓品武,男,土家族,生于1982年1月8日,住重庆市酉阳县。原告:邓品荣,女,土家族,生于1976年1月13日,住重庆市酉阳县。被告:文长飞,男,生于1979年2月8日,苗族,住重庆市酉阳县。被告:梁跃胜,男,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公司,公司地址:重庆市黔江区行署街182号。法定代表人:杨彬,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南街道567号。负责人:涂劲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伦生,重庆市黔江区舟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元翠、邓品成、邓品武、邓品荣与被告文长飞、梁跃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在本院要求原告限期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或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后,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或下落不明的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92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鹏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帅卫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