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3民初3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蚌埠洛石化工贸有限公司、陈永忠等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蚌埠洛石化工贸有限公司,陈永忠,邓杰文,李钧,赵梅,蚌埠市永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仁德能源有限公司,安徽通力商贸有限公司,蚌埠市淮河造船有限公司,蚌埠市治淮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市鑫民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3216号申请人: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刘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农,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梅,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蚌埠洛石化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陈永忠,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陈永忠,男,1968年11月2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申请人:邓杰文。被申请人:李钧,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申请人:赵梅,女,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申请人:蚌埠市永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张莉,董事长。被申请人:安徽仁德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王凡,董事长。被申请人:安徽通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吴林高,董事长。被申请人:蚌埠市淮河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钱怀夫,董事长。被申请人:蚌埠市治淮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周家才,董事长。被申请人:蚌埠市鑫民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赵新民,董事长。申请人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蚌埠洛石化工贸有限公司、陈永忠、邓杰文、李钧、赵梅、蚌埠市永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仁德能源有限公司、安徽通力商贸有限公司、蚌埠市淮河造船有限公司、蚌埠市治淮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市鑫民玻璃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对十一名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73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蚌埠洛石化工贸有限公司、陈永忠、邓杰文、李钧、赵梅、蚌埠市永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仁德能源有限公司、安徽通力商贸有限公司、蚌埠市淮河造船有限公司、蚌埠市治淮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蚌埠市鑫民玻璃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73万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施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施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