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刑更29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代银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代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刑更2918号罪犯李代银,男,1960年3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北斗山监狱服刑。2010年3月19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铜中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李代银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3月9日起至2019年3月8日止)。2013年1月28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13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12月8日止)。2016年10月18日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北斗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代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及法律法规及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按规定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2013年5月至2016年5月考评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代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代银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执行(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1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浩审判员 林玲审判员 冉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