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02民初3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席世钦与陈宏甫、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世钦,陈宏甫,高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02民初3215号原告席世钦,女,汉族,1964年10月30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委托代理人王强,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宏甫,男,汉族,54岁,现住信阳市浉河区。被告高红,女,汉族,53岁,住址同上。原告席世钦与被告陈宏甫、被告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席世钦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世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席世钦承担。审 判 长 张金强人民陪审员 李志明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