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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1刑初1343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王某某出生日期1985年5月20日 民族汉族 性别男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公司职工住址青岛市黄岛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6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辩护人基本情况姚善强山东宁泰律师事务所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6】1254号 指控事实2016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施沟村XX号,采取破门入户的方式进入薛某某的家中,窃取红黑色单肩包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元),双沟酒礼盒一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8元)、尊酒礼盒一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2元)、张裕窖藏白兰地酒礼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8元)、 单肩包内有红色聘书一本、蓝色西安石油大学毕业证皮面一本、红色西安石油大学笔记本一本(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元);2、2016年4月15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鱼鸣嘴村XXX号,采取翻墙入户的方式进入薛某家中,窃取皮质红酒礼盒一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0元)、玉溪软包香烟一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元);3、2016年4月15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鱼鸣嘴村XX号,采取从门缝钻入的方式进入薛某某家中,窃取黑色小米平板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元)、现金人民币3元;4、2016年4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董家河村XX号,采取翻墙入户的方式进入薛某某家中,窃取红色软包玉溪烟一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0元)、红色软包中华烟七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0元)、白色OPPO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63元)、现金人民币20多元。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实施入户盗窃作案4次,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2698元。指控罪名盗窃罪 量刑建议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意见辩护人提出罪轻的辩护意见。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执行起算刑期自2016年4月16日起至2016年11月 15日止。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艳丽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好丽 来源:百度“”